總務處
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台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

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112.05.05

 

一、規範目的:為充分發揮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本校網路)功能、強化資訊倫理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提供本校網路使用者遵循之準據,以從事教學輔助、學術研究、數位學習、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,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
二、依據

(一)教育部頒定之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。 (二)教育部頒定之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。

三、本規範所指之網路係指本校網路,學術網路係指 TANET 台灣學術網路,各連線之使用單位簡稱連線單位。

四、本校網際網路位址:包含有線網路與無線網路上之 IP 位址或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一部份。前述所指資訊設備包含電腦主機、個人電腦、筆記型電腦、網路設備、智慧型行動裝置(手機與平板電腦 wifi上網)等。

五、利用上述設施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。

六、校園網路使用者應隨時注意在使用資訊設備時,不得影響他人生活及共同使用者之權益。

七、校園網路之使用者禁止於網路上從事下列活動

(一)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
(二)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
(三)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際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
(四)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
(五)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
(六)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
(七)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
(八)以電子郵件、社群網站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 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
(九)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八、網路之管理

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
(一)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
(二)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
(三)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
(四)網站應由權責單位或由權責單位委託他人協助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學校處置。

(五)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
九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
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(一)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
(二)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
(三)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
(四)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十、違反之效果

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
(一)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
(二)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
依上述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、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
十一、處理原則及程序

(一)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揭示於本校入口網站首頁。

(二)本項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

(三)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。

(四)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應徵詢校內網路管理單位或專家之意見。

十二、本規範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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